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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家公司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匿名公司、简单公司还是任何其他公司,我们最终都会遇到它的解散,随之而来的是几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撤销权是《民法典》第 1,029 条简单公司章节中规定的与合伙人相关的商业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根据同一证书第 1,053 条,当其章节未提供自己的规则时,简单公司的规则适用于有限公司。这样,我们看到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第1029条规定的撤销权。
事实证明,上述条款中这样一个机构人的批评,他们认为有限公技术上是不正确的.默认情况下应用简单社会规则。
ltda 分会给出的处理方式。《民法典》第 1,077 条规定,如果 瑞典电话号码数据 合伙人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或与他人合并或由他人合并,则合伙人可以退出,即有限公司章节,以第1077条的形式,没有规定合伙人无故退出的权利。
另一个变化是,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能还受公司法规则的管辖。此时,问题就扩大了。有人认为,由于社会契约受 LSA 管辖,因此在遗漏的情况下,不会适用简单公司的规则,而应适用 LSA 的规则,因为不会有遗漏,因此,撤军将再次受到抑制。
这就产生了适用第 1,029 条的问题:无论第 1,077 条的规定以及 LSA 的补充规则如何,它是否都适用于所有情况?
从理论上讲,我们看到了关于这个主题的 3 种理论的出现:
“第 1,029 条无论如何都不适用,因为第 1,077 条所述的条款完全反映了立法者的意愿。根据这种理解,只有在合伙人不同意修改的情况下,法外动机退出的权利才会被接受根据 Tavares Borba [1] 的理解,合同的合并、公司的合并、另一家公司的合并或由另一家公司合并(完全按照第 1,077 条) [1 ]。目前这种情况实际上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第 2 条适用第 1,029 条在公共有限公司章节没有补充摄政的情况下,正是由于合伙人先前制定的合同条款,这已经表明他们对应用简单社会的规则缺乏兴趣。这就是法比奥·乌尔霍亚·科埃略 (Fabio Ulhoa Coelho) 的观点和 Tarcísio Teixeir
3最后,如果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适用第 1,029 条,由于有限公司中简单公司规则的应用是辅助性的,而有限公司中 LSA 管辖区的应用是补充性的,即,次要的,正如 Marlon Tomazette 和 André Santa Cruz 所理解的那样” [3]。
第三行是 STJ 在过的,强调了重要的一点:STJ 认为成员的退出权是联邦宪法规定的潜在权利,而没有义务留下来成员。
条中的程序。
一些人将这一判决解释为背离了合伙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自己制定的规则,因此,从公司被迫支付合伙人资产的角度来看,这是鲁莽的。社会无缘无故地退出,在社会诞生时就已经同意这种权利不能行使,或者更好地说,它甚至不存在,因为社会契约是由社会契约管辖的。文凭不提供这种可能性。
也有人批评将简单公司规则适用于有限公司,正是因为它们不是商业公司,即这样的规定不能满足作为商业公司的有限公司的所有需要[5 ]。
尊重和保留所有理解,这些理解整合并有助于辩论,值得回到 LSA 对有限公司的补充摄政的动机。
最初,这种可能性是为了在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文凭的情况下弥补遗漏。反过来,有限公司的具体法规是《民法典》。
另一点需要记住的是,尽管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广泛应用于合伙人的人员和财务贡献都是基本要素的公司中 [6],但有限公司。是一家契约公司,大多数被认为具有直觉人物特征,因此 LSA 的补充摄政可以赋予或增强 [7]有限公司。一个字符构成 pecunia,典型的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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