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性为了提供澄清,甚至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1],应该指出的是,该条款仅限于赋予公职律师促进按照《行政诉讼法》行事的人的代理权。法律意见,显然不能与扩大该行为的责任相混淆。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公职律师进行的代理仅限于按照具体法律意见进行的、与法律中提及的招标程序或调整相关的行为,并且只要不存在责任人故意实施非法行为的证据,因此为什么过去的禁令仍然存在,关于公共代理人由于各种行为而缺乏个人辩护,上述意见没有得到支持。 还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这是根据第 14,133/2021 号法律给出的法律意见而采取的。
为,即使当局或公务员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公职律师的代理义务仍然存在。担任职位、职位或职能,这使我们能够得出结论,即使责任人不再担任行政部门的一部分,这种责任仍将继续存在。 重要的是要注意,酌情考虑的条款是受审的,由于国家律师协会和联邦区(Anape)提起的诉讼:这是 ADI 6,915,其主要依据第 电话号码数据库 14,133/2021 号法律第 10 条的主题与招标和合同相关的一般方面无关,最终为联邦三个领域的公共倡导机构创建了新的归属,这不会联邦方面可能会因违反联邦条约而受到惩罚;然而,迄今为止,尚未就上述行动做出任何决定,甚至没有发出。

禁令,因此相关法律条款完全有效。 根据新的招标纪律,公职律师的作用还体现在对合法性的事先控制方面,如第14,133/2021 号法律第 53 条(caput)和第 4 条的明确规定。 尽管规则性审查已经以某种方式插入到先前规则的背景中,但简单阅读本条和其他与法律咨询有关的条款就会发现,新法在有关法律咨询的权力方面更加详细。公职律师,特别是与第 8,666/1993 号法第 38 条第 VI 项和唯一一款的简单规定相比,事实证明这是行政行为技术法律改进的重要机制。
|
|